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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 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1日 来源:本站原创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工作,强化园林绿化工程事中事后监管,保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和《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南通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内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综合评价管理

第三条  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以下简称“市政园林局”)负责制定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实施办法和评价标准,负责牵头组织市本级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综合评价工作,监督指导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质量综合评价工作。

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五条  市政园林局负责组建由园林绿化、市政、建筑等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市级评价专家库,专家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园林绿化专业专家不少于15人。

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参照上述标准,组建县(市、区)评价专家库。如未组建,可直接从市级评价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保修养护到期2个月前,开展工程质量自评价,并向本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包含如下内容:

1. 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申请书;

2. 工程质量综合自评表(格式见附件1);

3. 建设单位养护考核记录;

4. 施工单位养护管理制度、养护计划、各类应急预案;

5. 施工单位管理及养护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6. 12345平台、市长信箱及协同执法案件处置情况;

7. 工程施工及保修养护期内,因施工单位原因,被市民投诉举报、媒体曝光、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等情况。

第七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需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建评价小组完成评价工作。评价小组由专家和园林绿化、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人数须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

第八条  评价小组通过听取建设单位情况汇报、查阅工程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按照质量综合评价表(格式见附件2)进行评分。小组成员应独立评分,最终得分为所有小组成员评分去掉最高评分和最低评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第九条  评价等级按照得分为4个等级,其中,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0分(含)-90分(不含)的为良好,70分(含)-80(不含)的为合格,得分低于7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  评价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工程,可组织建管移交。评价等级优秀的工程,按照《南通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予以加分;评价等级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南通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扣分,并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后,重新申请评价,直至评价合格后,再组织建管移交。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实施办法全文及附件

南通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 实施办法(试行)南通市园林绿化工程考核.doc